到底怎样算虚开发票?这三种情况要注意,别一不留神就中招!
很多人想当然的以为,虚开虚开,自然是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才叫虚开发票。这种想法不能说完全错误,但虚开的定义要比想象的大的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3种情况为虚开发票,那么这3种情况又如何理解呢?听小编一一道来。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卖了3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这是虚开等等。总结一下,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举个例子,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却不知道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一条把中间人也纳入了虚开发票的范畴,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业的,即以此为赚钱的方式,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掮客”的角色,赚取中介手续费,这种属于知法犯法;另一种是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这种行为多属于不懂法所致。
但是不管懂不懂法,有没有收取介绍费,一旦发生此种行为,所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是一样的。因此,千万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以免好心办坏事,害人又害已。
虚开发票的后果是什么?这里我们从税法和刑法的角度来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看了此条觉得,哎呀,那我虚开发票获利50万以元上,最高也就罚50万,那不是还赚了吗?小编只能说他太天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同时,如果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行为的,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看了以上介绍,您对虚开发票该有了全面的了解了吧?千万别再中招了哟。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特别注意:
2017年6月28日,我们办税总动员特邀税务学院老师—申山宏,主讲《企业财务报表涉税分析及税务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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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企业取得的200万收入不能直接在3个股东之间分配的,需要在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开具发票给对方,然后申报缴纳3%的增值税,以及城建税、附加税,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然后企业的职工取得工资,需要企业为其代扣社保、个税。最后是年末分红,企业年末盈利了,准备分红,是从净利润中分配股息红利的。
关于财税2017 37号文取消13%的税率,改为11%的税率,那是2017年7月1号开始是怎样规定抵扣的呢?
答:1)农民个人或者合作社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给下家一般纳税人企业,农民个人或者合作社去税局代开0税率的免税的销售发票,或者农民个人不去代开的,企业去税局申请免税的收购发票,然后下家一般纳税人企业自己取得初级农产品直接销售则是按照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的买价x11%计算进项抵扣;若是取得初级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受托加工成17%税率的货物的,是依然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
2)小规模纳税人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开具的是0税率的免税发票(即普票,不得开代开专票)给下家一般纳税人,下家一般纳税人取得此免税普票的初级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则可以按照票面金额x11%计算抵扣进项;若下家一般纳税人取得此免税普票的初级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受托加工成17%税率的货物的,则依然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
3)非自产自销的一般纳税人从自产自销的个人或者企业那采购初级农产品进来,自己可以按照个人或者企业开具的免税销售发票,然后这个非自产自销的一般纳税人把采购回来的初级农产品直接销售即不加工给下家一般纳税人的,自己可以按照取得的免税发票买价x11%抵扣进项;若这个非自产自销的一般纳税人把采购回来的初级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受托加工成17%税率的货物的,则依然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
4)非自产自销的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初级农产品回来不加工,然后销售,自开3%的普票给下家一般纳税人,则下家是不得抵扣的。
采购初级农产品回来进行加工后出售的,然后去税局代开3%的专票给下家一般纳税人,下家是可以按照专票上3%的税额抵扣进项。
咨询一下,营改增之前的工程项目,今年对方刚完工决算,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是取得施工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吗?对方开工期间有:2015~201604和201602~201606。
答:由题目可知:对方是给我们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对方是按照简易3%开的专票,不在我方不得抵扣的范围,则我方是可以抵扣的。
请问,一台电脑可以用于多家企业的金税盘开票吗?办理购买金税盘要带哪些资料?
答:可以的。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公章。经办人员身份证。
答:这个是属于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是计入存货(商品)的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