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不分?有限公司不再“有限”!
引言:
在很多老总的眼中,“公司”只不过是自己的另外一个“口袋”,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而在少数老总的眼中,“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看到“有限”却看不到“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为什么要承担
2000万债务的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使我们最熟悉的实体形式,顾名思义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约定投资50万,最后亏了80万,那么没有特殊情况股东只需要承担50万的损失。
那么我们来看上海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判决:
该案例中某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徐某和林某作为股东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对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13种股东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即使是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4、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共同认定的清算方案
6、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疏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资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
10、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1、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12、一人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
13、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无法区分;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账户混用,无法区分归属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无法区分,交易的核心全部受同一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我们可以在看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山东协同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海风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646号】,判决认定因协同教育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公司已经失去了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肖艳娟、宋海平在本案诉讼期间又退出协同教育公司,致使公司变为一人有限公司(田海风一人股东)。以上情形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私不分?
除了连带责任还有税务风险!
公私不分不仅仅需要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还存在巨大的税务风险,我们继续看案例:
青岛市国税局稽查部门查处了青岛立隆佳自动化有限公司偷税一案。经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陶某购买家用电器、家装材料、家居用品用于个人消费,购买时直接支付现金,取得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25份,计入单位账簿管理费用-办公费300000元。
事后陶某把发票交与财务人员报销,进行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整,其明知道购进的物品自己消费,开具办公用品到单位报销,构成主观故意偷税。由于该公司2012年偷税数额达8.46万元,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4.23万元,同时偷税比例达12.14%,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公私分不分?这的确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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