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教育机构无执照经营到底到底归谁管?

2019-05-30 13:07:58 财猫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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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个知识点:教育机构无执照经营到底到底归谁管?有在苏州注册公司从事教育培训机构的注意看了,我相信这对每个教育工作创业者都是一个有用的知识。好了,话不多数我们直接进入主题: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部门负责查处;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相关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点(五)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注册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第三点(六)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第五点(十) 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4、《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规定: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综上,对于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经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凭办学许可证到登记注册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教育部门是其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所以大家现在清楚了对应的主管部门了吧。在苏州注册公司的如果有需求可以来找我们财猫云,我们作为专业的苏州代办营业执照的机构,一定给您专业的建议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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