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分析】多开点金额或者换个品名,来点发票冲冲费用!你干过吗?
经济环境好转了,企业效益不错,算算可得交不少税啊,想想办法去多开点票冲冲费用。于是乎和广告公司商量了多开点广告费,和会展中心商量多开点会务费,行政上报销没有发票,得拿劳务发票、汽油费、餐费、办公用品费的发票来……相信这话不陌生吧,这活可能也干过吧!而且现在都营改增了,拿回来的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带着还能抵点增值税,真是不错呢!
停手吧,大家来看看下面的判决书, 3.3万元税款可换来了16个月的牢房啊!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辽02刑终405号
原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泰庆,男,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大连市甘井子区宝鑫吊索具厂负责人,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荣,辽宁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泰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辽0211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泰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12月23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宝鑫吊索具厂实际经营人李泰庆在没有实际购买货物的情况下,从北京勤振美玲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价税合计227287.7元,税额合计33024.71元。2015年10月12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宝鑫吊索具厂补缴税款32808.33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庭审质证并经审查采信的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证书、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付税凭证、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泰庆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证言等证据证明。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泰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补缴税款,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泰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元。
上诉人李泰庆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为:1.原判量刑过重,应在一年有期徒刑内予以量刑或判处缓刑;2.被告人系自首,愿意缴纳罚金,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李泰庆及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泰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李泰庆及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泰庆当庭认罪,系自首及全额缴纳税款的从轻处罚情节,一审在量刑时均已充分考虑,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辉
审判员 徐 颖 明
审判员 王 雍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龙国红(代)
看了上面的司法案例你可能会说他是没有实际购买货物的情况下的虚开,我这不是啊,就多开了点金额或者不是换个品名而已。想想细想想啊,性质是一样的,虚构了增值税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虚开了发票,抵扣了增值税税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不管你是出于无知或者无畏,性质是一样的,那么结果也是一样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金税三期全面上线、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7月1日开始执行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的16号公告……这些是你知道的,还有你不知道的,税务局早在几年前就有数据仓库,有针对虚开的数据模型,早已实现上下游数据全部信息的采集和比对,发票电子底帐系统全方位采集、查验、比对,一张发票都跑不了。只要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链条上所有的企业一个都跑不了。因此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不是没有发现你,是没轮上查你呢!另外从操作资金流的角度来看,企业的所有银行账号是需要备案的,个人银行卡是实名的,资金转账或回流的痕迹总会留下漏洞。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千万不要再想着买点增值税发票、多开点增值税发票了。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才是正道。大家可以多学习,多关注我们的税收优惠政策系列知识和讲座,充分享受到国家鼓励企业发展的政策,用好了可比发票的那点税多多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