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解读!

2018-07-31 11:07:12 财猫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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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7月1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笔者结合案例,对于此文件进行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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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优惠政策条件


需要区分两类企业,而分别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工业企业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即“非工业企业”)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请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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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表中所示,A公司、D公司分别作为工业企业、其他企业,各自同时具备工业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四个条件,因此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而B公司、C公司、E公司、F公司分别不符合四个条件中的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规定,因此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答一: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同理,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同时满足《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文件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其年度“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后,再对照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


问答二: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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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个条件的确定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这个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标准。目前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后经2013年、2016年两次修改、调整,可以自行在网络搜索一下。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这就是税法标准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相关规定,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企业所得税预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6)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2、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皆可依法享受。


(1)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三)从业人数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当然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的规定,这里所指“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显然应为“企业直接支付员工个人工资”的人员,而非“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工资”的人员。


从业人数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资产总额,计算公式与“从业人数”相同


例如下表:(甲公司属于工业企业,乙公司属于其他企业,皆成立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假定二公司每个会计期末数据与下一会计期初数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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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中,甲公司从业人数90人、资产总额2000万元,乙公司从业人数70人、资产总额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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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方面


(一)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应当填写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15%的金额。


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之汇总金额,将列于申报表主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年度申报


应当填写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本行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金额。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之汇总金额,将列于申报表主表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二)优惠程序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及其附件相关规定、要求: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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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账务处理


此属于直接减免,按照依法享受优惠后计算税额计提即可。例如:丙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20万元,依法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借:所得税费用 20000 (会计分录单位“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


问答三:企业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是否按照法定税率计提,然后享受优惠结转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其实这样并不恰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的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显然,“取得”与“不要”不是一个概念。您去商场买衣服,标价2000元,您1200元买下。您肯定会说“1200元买了件衣服”,而不会说“商场给了800元钱”(有些幽默笑话另当别论)。就是这个道理!


而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第二条第(三)项也有明确表述,“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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