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财税处理!
现在生意是越来越不好做了,面对形形色色的“上帝”买家,很多从事“供大于求”业务的企业,正在面临着不小的生存压力。
为了缓解这些压力,同时,也为了能够使企业占据一部分市场份额,很多情况下,企业不得不进行一些价格退让,以便促成交易达成。
形形色色的价格退让,衍生出一部分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的问题,汤姆猫本期就来和大家分享这些关于折扣与折让的小细节。
首先来说说“商业折扣”吧,这也是实际业务中接触最多的促销形式。
会计处理中,商业折扣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又再次做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我们在实际开票过程中,以“金税盘”为例:
点击发票开具页面的“折扣”按钮,弹出折扣对话框,根据实际的折扣额进行填写,保存后正常开具,销售额和折扣额就体现在同一张发票上了。
接下来聊聊“现金折扣”。这里讲的现金折扣,并不是图片中的现金抵用券,而是……
会计处理中,现金折扣按照折扣前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因客户享受现金折扣少收的款项计入财务费用。
在实务中,现金折扣一般不予抵减增值税。
比如:旺旺狗公司,2017年6月销售一批狗粮,不含税售价10000元,由于客户提前付款,享受折扣1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提前付款:
借:银行存款 10700
财务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结转成本分录略
税务处理中,按照折扣前的金额确认增值税申报基数。开票时,同样按照折扣前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紧接着,我们来谈谈“销售折让”吧,其实从字面意思,我们已经可以深刻理解了,所谓销售折让,意思就是销售的折让。哈哈!
会计处理中,企业在发生销售业务时按照确认的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和税额。在发生销售折让时,根据折让的金额和税额冲减之前确认的销售收入和税额。
例如:炸鸡公司销售炸鸡100只,20元/只,不含税售价2000元;因为炸鸡味精放多了,客户反映味道不好,于是炸鸡公司进行销售折让,按照每只19元与客户进行结算。账务处理如下:
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味精放多、销售折让: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结转成本分录略
也就是说,销售折让抵减了收入与销项税额,炸鸡公司因此可以少缴纳增值税税款。
税务处理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工作中,发生的销售折扣,需要在税控系统中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方可进行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冲减。红字发票的金额与销售折让的金额一致。
最后,我们来讲一讲“销售退回”。
会计处理中,企业在发生销售业务时按照确认的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和税额。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冲减之前确认的销售收入和税额。
实务中,发生销售退回,做一笔当初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的红字分录(相反分录)冲销即可。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发生销售退回的,应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销项负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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