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个人消费?个人消费就不得进项抵扣?你确定!
说起个人消费,大家应该都有所了解,毕竟大多数财务人员都是消费者。财务人员苦,但是,财务人员又非常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赚白菜钱,月光消费,国家税收增长,绝对离不开广大财务人员的贡献。
说完了为税收增长做出伟大的贡献,我们来聊聊税收角度的个人消费。大家都知道,个人消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那么究竟什么是个人消费呢?
度娘百科对于个人消费的定义是这样的:个人消费,是指人们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对各种物质生活资料、劳务和精神产品的消耗,它是人们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人类社会最大量、最普遍的经济现象和行为活动。
1、企业购进的化妆品、洗发水、沐浴露等生活用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
有些企业福利待遇比较好,妇女节、妇男节、粽子节、月饼节等,均会发放职工福利,福利最终收益者是职工,这就属于个人消费,即使企业取得了专用发票,也是不可以进项抵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企业自产的手机、电脑、鼠标等,发放给员工。
企业将原本对外销售的自产产品免费发放给员工,在税法上,属于个人消费,需要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企业奖励在职满20年的未婚员工,一旦结婚,企业负责婚庆支出。
慢着,我们先来算一下,22岁大学毕业,假设毕业进入该公司,20年未婚,最早42岁结婚(不考虑32岁进入该公司、52岁结婚的职工),oh my gad!我们不说该企业究竟想干嘛,单从税务上讲,企业外购了婚庆服务,免费赠送给员工,属于员工的个人消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进项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旅游公司,将自己的旅游线路作为优秀员工奖励,免费提供给员工旅游服务。
虽说现在旅游行业鱼龙混杂、利润微薄,但是,财大气粗的也大有人在。免费提供自有线路供员工旅游,属于个人消费,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总结一下:个人消费,属于企业将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服务提供给个人享受的行为。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不能抵扣;满足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要视同销售。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狭义的理解个人消费的意义。比如:企业购入的纯净水,取得专用发票,进项是否抵扣?
狭义的理解:纯净水是个人喝掉的,属于个人消费,进项不能抵扣,这实际上就是误读了个人消费。
个人消费我们可以理解为:消费受益为个人,对应的是“因公消费”。
如图表示
例如:公司配有汽车,使用人是总经理。由于汽车的用途是公司经营业务需要(跑客户、供应商等),汽车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在不得抵扣的范围内;但是,如果总经理使用该车进行个人长途旅游,那么,产生的汽油、过路费,则因个人消费,而不能抵扣。
再如上面的纯净水的例子,办公喝水属于职工在工作中的必要开支,因此不属于个人消费;但是,如果是公司购入的饭后甜点、零食等,就现阶段来讲,超越了必要性,因此属于个人消费范畴。
至此,对于人的消费问题,我们可以理解为:符合企业经营常规的,对企业经营存在必要性、合理性的消费支出,属于因公消费;反之,属于个人消费。个人消费,均不得进项抵扣。
其实,业务招待费也属于因公消费,但是,由于在实务中难以界定(你懂的:-)),强制被《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归于了个人消费,属于特殊政策规定。
还是那句话,在实务过程中,经济业务的实质,更多的是需要财务人员做出相应的判断,拿出依据,合理、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