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签订电子合同就不要缴纳印花税?

2017-09-30 15:29:54 财猫云 阅读


稽查案例

        苏州A企业为代理记账公司,因代理记账客户异地,不方便见面签订合同。便与客户签订电子合同,但该企业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后经税务机关查实,不仅追缴税金,还追加滞纳金和罚款。


解析:根据财税【2006】162号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不在该范围内的,不征收印花税。


因此A企业签订电子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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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向投资者支付股息、股利、红利所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不能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增专票过期能认证吗?

答:除客观原因外,180天内未认证,就不能认证抵扣了。

客观原因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普通发票用完了。要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哪些材料呢?

答:所需材料:

1)公章

2)金税盘或者税控盘、CA

3)发票领购本

4)上次领用的最后一张发票

5)经办人身份证

6)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申请表》


4、我们企业1月取得的专用发票过了180天的认证期怎么办呢?不是有个新政策(未认证专票红冲不受180天限制)吗?

答:只能入账,是1月份取得专票,不在新政策实施日之内。

此新政策是2016年8月1号开始实行,即对于8月1号后发生的,未认证的专票超过180天,可开具红字发票。对于2016年8月1号之前的,仍然适用之前的政策。(之前的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满足作废条件,开具红字发票。未认证的专票需要在认证期限内(180天)开具红字发票,超过期限不能红冲,只能入账,已认证的专票红冲不受时间限制)。


5、一般纳税人8月1号起增值税专票怎么红冲呢?

答: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6、请问,一般纳税人首次购买专用设备和增值税税控技术维护费全额抵减,分录怎么做呀?

答:①购买专用设备或者发生技术服务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②全额抵减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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