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二”又要到了,网销纳税知多少?

2017-12-13 18:40:49 财猫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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剁手女A4分钟前

亲爱的,今年“双十一”,我抢了一只GUCCI的正品包包,太便宜了,只要18888元。你呢?

剁手女B3分钟前

别提了,就我家抠门的死样,只会告诫我“双十一”就是商家的套路,什么都不给我买。气死我了!

剁手女A2分钟前

就说咱女人要经济独立,干嘛什么都听那些臭男人的。这不,“双十二”马上就要到了,听说CHANEL那天不仅有打折,还有买一送一,积分送礼抽奖呢。我的购物车就快加满了,咱女人就要活得潇洒自在,你说是不?

剁手女B1分钟前

姐姐说得真有道理,到那天我也要买买买,刚好我看中一对BVLGARI的耳环。不管家里那死样了!

以上情节,都是大老爷们内心的痛,虽说以本人为代表的败家大老爷们也不少,o(∩_∩)o 哈哈!

今年的“双十一”,某猫最终交易额定格在1682亿,创下历史新高。某东全球好物节24时累计下单金额达1271亿元。据悉,据大数据公司星途数据统计显示,今年双十一全网总销售额达2539.7亿元,产生包裹13.8亿个。随着“双十一”的促销成功,近在眼前的“双十二”势必产生一样庞大的促销金额,其中的税收核算又有多少值得关注的地方呢?

不管是吸引眼球也好,商家互相追击也罢,在如此竞争力驱使的促销过程中,商家往往采用折扣销售、买一赠一、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多种方式吸引消费者眼球,那在这些情况下,应如何来确定货物的销售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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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可以理解为先折扣后销售,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在销售行为之前发生。本质为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在会计上俗称为“商业折扣”。

会计处理中,商业折扣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又再次做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买一赠一

买一赠一的含义即为字面含义,购买一件商品赠送另一件商品的促销行为。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指出: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是不是有点迷糊,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吧!

2017年11月,网红有限公司喜迎“双十一”限时促销,每购买一副眼镜赠送一支口红,多买多送。眼镜的售价是1000元/副,口红的售价是200元/支。“双十一”期间,网红有限公司累计销售眼镜500副,累计收入500000元。

根据眼镜与口红的公允价值分别确定收入:

眼镜的收入=500000*1000/(1000+200)=416666.67元;

口红的收入=500000*200/(1000+200)=83333.33元。

积分送礼、积分抽奖

商家在实际销售过程中,通过累计销售金额等计算积分,当达到一定数字时,赠送给消费者礼物或者抽奖机会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商家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来缴纳增值税。

以上是最常见也是最直接的“双十二”促销手段,尤其要注意的是“买一赠一”促销方案的处理,这样的赠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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