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业务的不同税率,如何把控?

2017-12-06 17:26:07 财猫云 阅读

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纳税义务贯穿于企业整个经营业务。经营业务来自于经营合同,经营合同又决定了纳税义务的方式与本质。因此,不同的经营业务模式会带来不同的纳税义务,熟悉业务的财务人员,能够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尤其是熟悉业务的男性财务人员,能够更好的受到女性财务人员的关注和信赖;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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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房屋的装修费

所谓自有房屋,指的是产权归属于企业的房屋,企业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不仅仅是使用权)。自有房屋的装修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回到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如果装修费达不到自有房屋原值50%的,允许一次性抵扣增值税;如果装修费超过自有房屋原值50%的,应分期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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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出租自有汽车

汽车租赁企业及交通运输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会涉及自有汽车的对外出租及车辆运营业务,其中的涉税问题,我们可以从两类业务中去探讨。

①、只出租车辆不带司机(汽车租赁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②、出租车辆又带司机(交通运输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由此可见,同样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是否提供司机,给企业带来了6%的纳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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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的住宿费

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会产生职工的住宿费,住宿费一般分为两类:出差住宿与招待住宿。出差住宿,指的是职工在企业经营场所以外的异地出差产生的住宿费用,一般统一归集在差旅费中;招待住宿,指的是企业为招待客户或者其他人员所安排的住宿服务,一般归集于业务招待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住宿费进项抵扣应当区分情况,对下列七种情况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交际应酬所发生的住宿费不能抵扣进项税,比如接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

②、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住宿费属于福利费用范畴,其负担的增值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③、个人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即便发票抬头为本单位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④、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抬头必须是本单位的全称,以个人名义开具或单位名称不全的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比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劳务为"老项目",并且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发生的住宿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⑥、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发生的住宿费不能进项抵扣;

⑦、结算的属于"营改增"之前发生的住宿费,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①、③、④分别对出差住宿与招待住宿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做出了充分的说明。因此,正常情况下:职工因公出差的住宿费,属于差旅费,可以抵扣增值税;公司客户出差或者接待客户的住宿费,属于招待费,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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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酒店会场

酒店企业的主营业务中,包含出租会场一项。实务中,酒店出租会场,包括:纯提供场地、提供场地及配套服务(会展服务)。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及财税〔2011〕133号4个文件,对营改增的具体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改革过程中需要解决和处理好的一些问题作了细致安排。会议展览服务被纳入现代服务业项下的文化创意服务。

酒店只提供会议场地但没有配套服务,属于不动产租赁,税率11%;两种都提供,属于会议展览服务,税率6%。

餐饮服务及餐饮外卖

这一点尤其需要注意,之前一直有很多错误的观点。比如: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餐饮住宿企业销售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销售服务,税率6%;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物就属于销售货物,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物,也属于餐饮服务,应该按6%缴纳增值税。

通过以上相似业务的不同征收税率,我们可以发现,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只有充分去解读企业的真实业务本质,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才能够更好的为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从而充分体现财务人员在企业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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