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还是撤回投资,个人股东应当如何选择?(上)
改革开放,百废待兴,万众创业,欣欣向荣……随着个人投资创办公司的门槛逐渐降低,近几年,谁手里没几家公司,出门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有工作。
很多人踌躇满怀的进入,发现创业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随即想退出的也不占少数。今天我们就从个人投资人(个人股东)的角度出发,看看个人股东想不玩了的两种常见方法的涉税问题。
常见的个人股东撤资方式有:股权转让、撤回投资。
个人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个人撤回投资是指:个人将股权从被投资单位撤回的行为。
我们首先通过一个例子分别探讨个人股权转让及撤回投资的涉税问题:
老刘2016年1月投资A公司10%的股权,支付价款10万元。2017年2月,老刘以18万元价款将A公司10%的股权变现。截至变现当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7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10万元、未分配利润60万元。
老刘应该转让股权还是撤回投资,哪种方式相对节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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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根据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不考虑其他费用和情况,该案例中,老孙选择股权转让,需缴纳个税为:(18-10)*20%=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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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投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不考虑其他费用和情况,该案例中,老孙选择撤回投资,需缴纳个税为:(18-10)*20%=1.6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老孙在撤回投资时,从被投资企业(A公司)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处取得了其他收益,例如:补偿金等,那么需要并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中。
如果,老孙在撤回投资时,另外取得被投资单位支付的1万元补偿金,那么老孙需缴纳的个税为:(18+1-10)*20%=1.8万元。
所以,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撤回投资,对于自然人而言,都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期,我们一起来分享关于法人股东应当如何选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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