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误区】未收款或未开票需要确认收入么?
税务稽查和评估中最常见的补税项目:有些企业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或尚未开具发票,便未确认收入,这是错误的。收下我们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会计三方面先来了解下收入的确认。
增值税收入的确认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要按照销售结算方式来判断的,方式的不同确认的发生时间也不同:
1)采取直接方式销售货物的,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的凭据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那么就是发出货物并且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或者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书面签订的当天,假如你这一份销售是没有合同的,或者合同上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那么就是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销售确认的时间就是货物发出的当天。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四项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会计上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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