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资产负债表日后退货未冲减当期收入是否合理?
企业在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税会没有差异,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则存在税会差异,很多企业没有做纳税调整。
1)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减少以前年度利润。
2)企业所得税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款第五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举 例
A公司2017年12月10日销售一批商品给青青公司,取得收入100万元(不含税),税率为17%,款项暂未收到,成本80万元。2018年2月,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该批货物被退回。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答:
2017年12月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2018年销售退回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贷:应收账款117
借:库存商品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 (略:还需考虑所得税和盈余公积等的影响)
说明:
由于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17年需调整报表本年发生数,在填报利润表时主营业务收入减少100万,主营业务成本减少80万;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一并调整。
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应当在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当期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100-80)万。 2018年度再做相应调减。
附: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及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填20。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和折让的金额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第1列减第2列,若余额≥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20;若余额<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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