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财税新政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该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5月20日起,企业集团同期资料管理按新规定施行。
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5月1日起:对特定严重失信人(含税收和社会保险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限制乘坐火车;
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对特定严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增值税新的比对办法。
申报比对信息范围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信息;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4.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5.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6.申报比对所需的其他信息。
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表税比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顶的通知》(税总函〔201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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