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7月前的普票没有税号,能入账吗?
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解析:上述要求,仅仅是对开票日期是自2017年7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7月1日”指的是发票开具日,而不是入账日,所以如果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在7月1日之前开具的且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员工报销、会计入账不受上述规定要求。
1、如果是在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且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不能报销、入账的。
2、普票要开具税号的公告针对的是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以个人或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为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开给国外公司开具增值税普票即可,零部件加工费一般纳税人是开17%的加工费发票的。
答:只要你们这个培训进项不用于建筑简易计税项目,则是可以抵扣的。 依据: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1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公司是外贸公司,因为要包装处理后才能出口,所以成立了包装公司,包装公司开票给贸易公司方便退税,这两个公司法人不同,真正幕后老板是香港人,现在想把2家法人都变成老板自己(股权不变,都是内地的),可以吗?
答:可以的。包装公司开票给贸易公司,那是贸易公司的成本,实际出口是从贸易公司出的,所以出口退税从贸易公司做。
请教一下,就是现在的这个所谓的发票的现在最新的不是叫三方比对。是这个三方比对是个什么概念,是个什么道理,或者说是他是怎么一个东西。
答:就是合同、资金、发票比对三流合一。
答:计入管理费用--代理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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