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最常见的10大发票盖章疑惑,你中了几个?
开发票总会有各式各样的问题
稍稍不注意就是冲红作废
那么常见的问题都有哪些?
到底应该怎么做呢?
今天咱们就来看看
会计工作中
最常见的10大发票盖章疑惑
你中了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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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不可以。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答:可以再旁边补盖一个清晰地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
答:发票有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所以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
答:不一定。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
答: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答:发票应该作废/冲红。
内容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答:员工取得的防暑降温费或高温补贴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取得的防暑降温费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发现金、发实物在个税处理上是一致的。
答:总分公司都在姑苏区,分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由总公司申报的。 税务上:第一:总分公司都在一个省(某个区)---那就是非独立: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是由总公司申报。 第二:总分公司在一个省(跨区)----分公司增值税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不独立(即由总公司申报)。 第三:跨省----分公司独立核算。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独立核算。
比如说我8月初份开的票,7月没有抄报税,可以勾选确认到7月抵扣吗?
答:不可以的。因为是17年8月的发票,在8月勾选确认的话,则是在9月申报抵扣。
请问:报关口岸是出口口岸吗?我们是出口商品。
答:“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是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应根据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填报。 对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该栏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对出口转关运输货物,该栏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