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8-05-12 11:09:44 财猫云 阅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解读


  一、适用范围为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也就是房屋建筑物不适用该政策。


  二、执行时间为18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三、文件规定没有行业限制,理解上所有企业都适用。


  四、不只是包括企业用于研发的设备。对有研发项目的企业来说,如果后续没有规定,实际上是二大利好,一是设备费用一次性在所得税前扣除,二是设备用于研发的话还可以加计扣除。如企业购置一台300万元设备用于研发,会计按5年计提折旧,每年60万元,所得税上符合条件可一次性税前扣除300万元,在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可按所得税上300万元加计扣除。


  五、500万元以上设备等固定资产,可继续适用原有加速折旧政策。


  六、政策落地后的后续监管,相信会有配套管理措施,否则存在极大操作空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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