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税率调整,如何开具发票和申报?
想必大家都知道,从5月1日起,增值税的税率由原来的17%和11%降至16%和10%。有会计来问小编,过了5月1日后是否可以补开17点的发票呢?
首先需要先确认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等事项涉及信息系统升级完善的系统要求中,提及到:
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存量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增值税发票税率栏次默认为新版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纳税人可手工将税率栏次修改为17%或11%并开具发票。
根据文件的引导,我们很好的解决了开具发票的问题,但是实际申报的时候又该如何申报呢,成为一个难题?
实务中,经常有一些纳税人不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开具发票,而是延后开票并申报纳税,而实际这样的情况是需要加收滞纳金的。如果你还是把5月份开具的17点税率发票放在下个月申报的,税务系统很容易通过税率指标进行检测到这样的行为。
已知小吴企业有一笔货物收入100000(不含税)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而在5月份的时候补开了17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有一笔货物收入50000(不含税)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为5月并在5月份开具了16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不涉及其他栏次。
小编解答:
4月份申报时,填写未开具发票中的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附列资料(一)填写如下:
5月份申报时,附列资料(一)的税率栏已修改为16%、10%,通过销项发票区导入开票数据后,手动将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及销项税额扣除已经在4月份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缴纳的100000和17000,填写如下图:
有会计朋友会有疑问,为什么不能直接将未开票收入填写为负数呢,根据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增值税新的比对办法,“未开票收入”栏已不允许填写负数。
p.s:按照上述填写,6月份申报时可能会导致销项对比不通过,强制申报造成无法清卡,这个时候可以携带好金税盘去大厅做清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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